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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涉林失火犯罪高发分析及预防对策泊头

发布时间:2022-07-13 19:43:18

安徽:涉林失火犯罪高发分析及预防对策

8月18日消息:近日,安徽省金寨县检察院对2014年1月—6月办理的涉林失火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调查发现,2014年1月—6月共办理公安机关报捕各类案件64件,其中涉林失火案件8件,占案件总数的12.5%,即占案件总数的八分之一。报捕的8件涉林失火案件,涉及8人,均涉嫌构成失火犯罪,涉林失火案件所占案件总数比例高,呈高发势态。涉林失火案件不仅严重影响了金寨县的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农村社会秩序,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亟待引起我们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涉林失火犯罪特点

(一)农民涉林失火犯罪多。8件8人涉林失火犯罪案件,均为农民。主要原因是大多数农民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在春节、正月十五、清明节前后,有祭奠先人,上坟烧纸钱的习俗,在8起案件中,上坟烧纸钱发生失火案件就有5起,占62.5%。如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谈某于2014年1月24日上午11时许,在给其爷爷奶奶上坟烧纸时,因风大引燃了坟墓周边杂草,火借势风,扑不灭,引起了森林大火。再如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宋某2014年1月23日下午13时许在红石村“王院墙”山场为其父亲上坟,烧纸时不慎引发山林着火,因风势过大,未能及时控制火势,造成森林火灾。

(二)耕种老年人涉林失火犯罪居高。8件8人涉林失火犯罪案件,均为农50岁以上的民。他们大多属于中国传统农耕农民,吝惜抛荒,对田地、荒畲、旱土等图简单、省事,清理杂草即以火了之,用火不慎,造成失火。如批准逮捕的南溪镇南溪村老冲组村民吴某2014年3月15日下午13时许,在自家旱地烧玉米秸秆,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吴某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较大。再如长岭乡长山冲村河口组肖某2014年3月22日,在自己茶地除草,为了图省事,把草拢在一起烧掉,当天风大,就把周围的干草烧着了,风一吹就烧到山上去了,风势过大,很难控制火势,引发森林火灾。

(三)涉林失火犯罪时间呈现新态势。失火案高发期相对集中在每年的秋冬初春干旱季节。每年的10月到次年的4月,均为失火案件频发的高峰期,且多为在野外开荒务农烧草时用火不慎所引发的。这8起失火案件,均发生在1月——4月春节、春耕及清明前后。其主要原因是气候干旱,杂草枯萎厚实,天气异常,风大温高,给森林火灾的发生提供了适宜的条件。

(四)涉林失火犯罪地点偏僻。绝大部分失火地在山边、田头,失火点远离村庄,乡村道路条件差,行车不便,通讯不畅,难报警或不能及时报警,给及时有效地开展扑救山火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扑救不及时,造成火灾面积和损失迅速扩大。

(五)涉林失火犯罪地点案发时在场人少。由于绝大部分失火时,案发在春节、正月十五、清明节等节日前后,在场人少,甚至只有一个人在场,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很难扑救。

(六)涉林失火犯罪损伤严重。失火毁林突出,造成损失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大兴种植经济林,农民在经济林林间耕作时,稍有不慎,发生失火案时,造成的直接损失是巨大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估量。有几十亩、几百亩的山林被毁,造成山林农户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万元、上百万元,有时甚至造成救火人员的伤亡。

二、涉林失火犯罪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文化素养低。犯罪分子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不遵守《森林法》及《安徽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丢烟头火种;禁止烧荒、烧田埂等,也未能遵守林区野外用火“六严禁”(即:严禁烧火驱蜂赶兽;严禁烧火烤食物和做饭;严禁乱丢未灭火的烟头;严禁上坟烧香烧纸;严禁夜间用火把照明;严禁玩弄火种和烧火取暖)、“五不烧”(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天气过于干燥、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的用火规定。他们防火意识几近全无,麻痹大意和过于自信,不注意野外用火安全,在自留山或责任田边、地边开荒除草时,为省事,贪图方便,擅自野外用火,一旦风向改变或者风速变猛,小火就会酿成大灾害。

(二)犯罪嫌疑人思想守旧。农村山区,在春节、正月十五、清明节前后,对上坟烧纸钱祭奠先人的习俗,没有改变,没有采用祭奠、网上祭奠等新的祭奠方式祭奠先人。失火犯罪主要集中在中老年、智力比较低下的人群,8起案件嫌疑人全部是50岁以上的人。最大年龄的是近80岁(男性)。他们在思想上松懈,不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又不注意用火安全,致使引发山林火灾。

(三)扑救森林火灾方法不恰当,不科学。有的救火人员因风大火猛,在可燃物稠密区迎风扑救山火而晕倒在山场,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四)对特殊人群的森林防火教育未及时到位。农村妇女及老年人一般很少外出,接受森林防火宣传的途径和机会少,年老体弱,一旦失火,扑火行动极为不便,给迅速扑救山火带来被动。

(五)特殊气候增加灭火难度。天旱气候造成农田、畲坎、荒地及林山中茅草枯萎,易燃物明显增多、加厚,一遇火险天气,极易造成难控制的火灾场面难控制,易酿成森林大火。

三、涉林失火犯罪预防对策

(一)加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相关常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建立“立足基层,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防火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第一、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特别是在风干物燥的10月至次年的4月这个秋冬干旱季节,要不定时巡回到各镇、村利用派发小传单、流动宣传车、各级广播电台等通讯工具宣传安全用火、防火、灭火知识,以增强村民的防火意识。帮助林农组建扑火应急队伍,进行防扑火技能培训,提高科学灭火的能力。第二、公安、检察、法院、林业部门等有关部门要与各乡、镇联合起来,通过对失火刑事案件的巡回就地审判,以案析法,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举行防火现场教育会等形式,以进一步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失火烧山就是犯罪。同时也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爱护森林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第三、防火宣传要不留盲区,加强对部分特殊人群的防火宣传,如年老、文盲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年龄大、没有文化等原因,防火宣传比较困难,但这类人员又是失火犯罪易发的特殊人群,因而更要对这类人员加强宣传力度,不留防火宣传的“死角”。宣传防火工作,与乡镇村形成联动,村干部、各村民组长在秋冬干旱季节充分利用召开村委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这种形式,担负起对这类人员的防火教育、宣传责任,典型案例的审判法院应组织村民旁听失火案件的审理,使村民学习到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案件的警示效果,提高防火责任意识。

(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防火体系。建议建立一套以县、镇一级林业部门为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和村级居民委员会共同参与的山林火灾预防体系,做到齐抓共管、多头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明确。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奖励、激励措施,从所收取的育林基金中抽出部份作为风险责任奖金,通过这种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层层落实山林防火责任。

(三)增强村民的防火、灭火责任感。俗话说“远水救不了近火”,在一些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一旦发生山林火灾,待政府部门组织好救火力量后赶赴现场施救已为时过晚。所以有关部门要教育好广大村民爱护森林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保护自己的财富。以此增强村民灭火的责任感、主动性和积极性,阻止山林火灾损失进一步扩大。

(四)强化野外火源管理。每年的1月至4月期间为森林失火案件高发期,此时林区野外杂草枯萎厚实,人们春耕备耕,扫墓烧香,野外用火最为鼎盛。而春夏交替,气温高,风级大,给火灾发案提供了适宜的先决条件。因此在此期间,各级政府及森防部门,应以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把火源管理的责任落到人头、林地。同时加大防火力量投入,在高火险天气及农田山林结合较紧密的高危地段,安排管护人员巡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火源管理。尤其在林区要改变传统陋习,禁止刀耕火种,倡导文明祭扫,杜绝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

(五)推行开辟防火林带。火灾一旦发生,影响很大。政府及森林防火部门应从经费上保证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山脊、山冲开辟复层防火林带,配植、亚乔木和等耐火树种,保持多层林带湿度,降低风速,同时阻挡热辐射,发挥林带的阻火功效。

(六)加大法律威慑效果。对失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其究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失火当事人,也要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公开处理,以达到以案释法。公安机关在对失火案件立案侦查时,应一并查清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据。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一并审查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应证据,同时向被害人释明要求提起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法院在审判时,对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失火案件,加强对被害人赔偿请求举证责任的指导、释法工作。对失火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及时依法公审公判,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防范作用。森林火灾案件,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植被破坏,严重影响和制约生态经济发展,必须及时对失火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严格处理。对有赔偿能力的要一并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那些确实无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履行补种被其烧毁的林木,承担恢复林地的民事责任,争取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震慑失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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